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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不分类投放 个人最高罚五百

发布时间:2020/11/28 产业 浏览:408

正文

  垃圾分类的“广东标准”正式出台。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昨日在广州召开,表决通过《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提出,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增加了通过积分兑换等方式奖励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新规定。

  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

  《条例》提出垃圾源头减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采用可重复使用、足以保护商品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鼓励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条例》也要求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垃圾分类处理涉及从前端至末端的全流程,中端末端需要政府投入完善,前端则有赖市民、企业、单位的配合。”省住建厅城建处副处长林青表示。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副处长陈亭利强调,《条例》修订过程中增加了“源头处理”一章,在保证人民生活便利的前提下,为日益增长的快递、外卖包装增加了源头处理的责任。

  旅游住宿是否要自带洗漱用品呢?《条例》提出,“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混合收运最高罚50万元

  “《条例》不仅针对城市,农村也要推行垃圾分类。”陈亭利说。《条例》提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违规如何处罚?这是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曾有市民和媒体反映的环卫人员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已分类生活垃圾的问题,《条例》提出,对混合收运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条例》同时提出,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鼓励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罚赏结合。《条例》为此增加了“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等奖励方式,支持单位、家庭和个人回收利用可回收物”的规定。

  明确垃圾分类“广东标准”

  记者获悉,由于在征求意见和调研过程中,多个地市建议不要具体规定各类垃圾的范围,为各地因地制宜调整各类垃圾的范围留有余地。《条例》因此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地区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广东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及电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何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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