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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六一,新法生效,呵护“少年的你”

发布时间:2021/05/31 财经 浏览:288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

经过了2006年的第一次修订、2012年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已从72条增加到了132条,也对新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更加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及未成年人侵害问题。

从原来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大保护”发展为如今的“六大保护”,单设政府保护、网络保护,进一步织密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网。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哪些亮点?对此,南都记者进行了梳理。

【亮点1】

“入职查询”强化源头预防

未履行查询义务将处罚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成瘾性、重犯率高等特点。”这是在2020年9月18日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分析。

据介绍,性侵害是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主要犯罪类型,且呈现持续上升态势。2017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10603人、13445人、19338人,分别占当年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22.3%、26.5%、30.7%,后两年同比分别上升26.8%、43.8%。

实践证明,单纯打击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必须加强源头预防。为此,在2020年9月18日,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对有相关前科人员采取严厉的从业禁止手段。

而在最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首次确立了“入职查询”制度,其第62条规定,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上述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苏伊凡表示,《入职查询意见》和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将预防关口前移,保护孩子健康成长。

【亮点2】

全面确立强制报告制度

破解侵害未成年人“发现难”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为破解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发现难”的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并全面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

早在2013年,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提到了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020年5月,最高检、公安部等9部门进一步重申了强制报告制度,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在发现有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

而在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全面确立了这一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部分就提到,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除此之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网络保护”等章节同样有体现“强制报告”制度。

比如,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苏伊凡表示,尽全力保护每一个孩子远离伤害,不仅是法律对全社会的基本要求,更是每个人理应珍视的善良天性。《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之后,如果在从事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与未成年人接触密切的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欺凌、虐待、拐卖等不法侵害或不法侵害风险时,应当立即报案或举报。“报告免责,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予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苏伊凡说。

【亮点3】

单设“网络保护”章节

未满16周岁不得当“网络主播”

从原来的“四大保护”到现在的“六大保护”,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单设政府保护、网络保护章节,其中网络保护章节回应了当前网络保护中的热点问题,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对于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明确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而对于网络游戏的监管,《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并且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欺凌行为同样是不可忽略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南都记者留意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了对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未成年人能否进行网络直播”这一争议问题,表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亮点4】

明确民政部门监护范围

完善国家监护兜底责任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六章节为“政府保护”,同样为新增设的专门章节,共有19条条款,相比原来的未保法,新增了不少内容,也进一步细化了我国的国家监护制度。

在“家庭保护”的章节,《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如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等等。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缺失,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时有发生。

为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增设的“政府保护”专章里,明确规定了民政部门临时监护与长期监护的范围,完善了国家监护兜底责任,这也再一次明确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

对于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等7种情形,民政部门应该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此外,民政部门还应当对另外5种情形的未成年人,承担起长期监护的责任,如监护人死亡、

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等情形。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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