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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污水排入鱼塘 被判赔偿生态修复费415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3/08/17 新闻 浏览:170

8月15日是我国首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3年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篇裁判文书和1篇调研成果从数百篇文书及成果中脱颖而出,分别获评2023年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优秀裁判文书(民事类)二等奖、2023年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

据了解,该优秀裁判文书是一件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判决谢某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415万余元,案件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污染环境全面担责原则、以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猪粪尿经鱼塘排入河流两次行政处罚仍未停止

职能部门进行强制停产执行

2005年9月,谢某与广州市某林业工作站签订《果园承包合同》,承包果园四十亩,其中包括果园内的养猪场。

2013年5月,环保部门开展生猪养殖场的规范整治工作。因谢某所经营的生猪养殖场未采取任何畜禽养殖粪便干湿分离措施或建有任何污染治理设施,将养猪粪尿通过冲洗的方式经猪场旁的鱼塘排入附近河流,故被要求整改。

2013年12月,政府部门组织人员对养猪场的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后谢某擅自使用木板、竹竿、瓦片和破布等材料在原址搭建起简易的猪舍并继续恢复养猪活动。

2016年11月,环保部门以谢某未报批及环保设施未建成为由,对其处以停止生产及罚款,但谢某并未停止生产。2018年4月,环保部门以废水超标为由对谢某处以行政罚款,谢某亦未整改或停止生产。

2018年12月,相关职能部门对谢某违法经营的生猪养殖场进行强制停产执行,至此,该猪场对周边环境的损害才得以停止。

2020年4月,环保部门对养猪场周边鱼塘的地表水、底质(沉积物)采集的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铜、锌、铅、镉、铬5项重金属含量明显超过环境基线,其中铜超5.3倍,锌超4.4倍,镉超4.0倍,铬超1.6倍,铅超0.4倍。经鉴定,按照“清挖—转运—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处置”的思路,对该养猪场直排入塘猪粪实施生态修复的费用为415万余元,包括液体粪污处理费用356万余元和固体粪污处理费用59万余元。

2020年8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以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谢某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415万余元(该费用上缴国库,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支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23万余元和律师费14万余元,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广州日报》就其非法排污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赔礼道歉。该判决已生效。

首先,本案被告经过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然没有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其污染行为性质恶劣,除在本案被追究民事责任外,还承担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污染环境全面担责原则、以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其次,本案的处理为环境侵权的认定确定了标准。一是适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规定,以重金属浓度超过基线20%以上作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标准;二是以重金属会通过食物链的浓缩和富集对水环境、水生生物乃至人体造成长期性的严重毒害为由,认定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

最后,关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的承担问题,根据被告排污量占现场污染物比例酌情确定被告承担的数额。本案中,经鉴定确认,谢某养猪场粪污产生量约占总量的80%,法院根据排放污染物的比例,酌情确定谢某承担80%的评估费用23万余元。

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更有力司法保障

近年来,广州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不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建设,着力维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在全国率先提出“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构想,发出全国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审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走私象牙案”等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例,多项工作成效获上级肯定。本次荣获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优秀业务成果奖项,是对广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再次肯定。

接下来,广州法院将持续推动工作机制创新,以更高标准、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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