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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拟禁止旅游、垂钓

发布时间:2022/10/29 新闻 浏览:142

10月27日,《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该《征求意见稿》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例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禁止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等。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可征用和租用

《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于2015年、2018年、2020年先后历经三次修正。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及机构改革的有效衔接,维护法制统一,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必要结合实际开展修订工作。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七大方面:一是夯实镇街的基层治理与综合执法,新增规定镇街、村居的职责的条款;二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批复权限下放,明确在省人民政府授权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是衔接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划整合工作,修改原条款“水环境功能区划”表述;四是加强备用水源保护,规定原则上水质较好的中型及以上水库应当确定为备用饮用水水源;五是结合广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实际情况,规定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征用和租用,提升保护区生态功能,强化水源地水质保护;六是根据上位法及实际工作情况,更正准保护区划定、水源水质、水质监测及信息公布频次等内容;七是衔接《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保障流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

取水口周围要安装监控设备

本次修订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更加严格,根据《征求意见稿》,广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并可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者调整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具体地理边界、面积,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地理界标、分隔设施和道路、航道警示牌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标志。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取水口周围安装监控设备。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监控设备等的管理和维护。

市水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生态环境主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分布和应急备用需要,将水质较好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等划定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障备用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组织配置相应的应急供水设施。原则上水质较好的中型及以上水库应当确定为备用饮用水水源。

不符合规定的已建成项目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征求意见稿》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禁止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禁止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等。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以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禁止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禁止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竹、竹排等。

已建成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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