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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期限
发布时间:2020/07/12 新闻 浏览:535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广东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实施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广东税务部门介绍,与2月28日印发的粤人社发〔2020〕58号文相比,《通知》推出的新政策有实施期限更长、受益面更广、政策内容更丰富,减负更全面等特点。据测算,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执行期将为广东地区全年减免三项社保费逾千亿元。
《通知》明确,延期缴纳后,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缴纳三项社保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延缴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此次变化的内容,主要是增加了“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以及取消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
对于已缴纳5月和6月社保费的减半征收类单位,是否要办理退费呢?广东税务部门介绍,该类单位缴纳5月和6月社保费时,已暂按减半规定享受了相应优惠,无需再办理结算。由于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税务部门提醒,自2020年7月1日起,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申报缴纳2020年7月所属期起(含7月)的社保费时,将不再享受减半征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