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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亟待完善“立体化”追责体系

发布时间:2020/05/29 新闻 浏览:385

正文

    近来,在境外上市的瑞幸咖啡涉嫌虚假交易22亿元恐被摘牌,曾经的A股“白马”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数百亿元、受到60万元罚款。一系列资本市场违法大案形成不同法律后果,引发业界人士讨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不约而同提议完善刑法规则,加重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量刑,受到市场关注。

    严惩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是当前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证券发行注册制已作为一项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写入新证券法。在科创板上市企业破百之际,创业板改革方案也于4月下旬出炉,中国资本市场深刻变革的征程再次迎来关键节点。

    注册制实行前端市场化准入,对便利企业融资,提升市场活跃度大有裨益。但若对欺诈发行等犯罪处罚力度不够,可能导致相关案件数量进一步上升,甚至影响改革成效,阻碍改革进程,影响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资本市场发展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规矩。然而,近年来资本市场欺诈和造假大案时有发生。康德新、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五洋建设欺诈发行债券案等更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这类违法行为的背后,是较低的违法成本对其威慑有限,甚至催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如欺诈发行案件涉众性强、影响恶劣,但现行刑法刑期设置最高为5年,难以起到充足的惩治、震慑和防范效果。

    随着新证券法3月正式实施,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力度已大为加强。如信息披露违法的顶格处罚已由60万元,大幅提高至1000万元。但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仍不能完全反映证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处罚力度不够,也未能与新证券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相匹配,可能制约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近期,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多次强调,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严惩重罚各种欺诈和造假行为,已为民之所盼,政之所向。有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建议将欺诈发行犯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提高罚金额度,以此补齐刑罚短板。

    在调整具体罪责规定的同时,立体化的民事、行政、刑事追责体系也亟待完善。实际上,在新证券法修订过程中,暴露出法律制定与市场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过于看重短期需要、下位规则空白、缺少对配套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系统更新的机制等问题。更长远来看,资本市场发展变化较快,制定相关配套修法机制需要引起重视。

    有进有退,罚当其过,资本市场方能成为一池活水。资本市场的规范完善并非一蹴而就,在“全链条”的改革当中,要“立体化”完善追责体系,正本清源、去疴除弊,坚决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方能为实体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新华每日电讯评论员徐金鹏、孙飞、吴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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