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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待遇有些啥?新规征求意见中

发布时间:2022/11/10 财经 浏览:331

根据国家和省医疗保障的一系列政策调整,要求各地改革医疗保障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通过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增加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近日,广州医保发布了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拟定的《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并拟于12月1日实施。新的办法将衔接国家和省政策,并进一步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对相关待遇规定进行了完善修订。快来看看职工医保的待遇有些什么新变化,并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吧。

降低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根据起草说明,拟将参保人员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别为250元、500元、1,000元。与现行政策比较,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在职职工分别降低150元、300元、6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30元、60元、120元。

提高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

退休人员在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提高5个百分点。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选定的专科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提高至65%、70%(原未经转诊的支付比例为45%、转诊后支付比例为55%)。

将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每月300元,调整为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8%。据测算,2023年在职职工年度限额约为8,600元,比现行年累加额度(300×12=3,600)提高5,000元,退休人员年度限额约为11,500元,比现行累加额度(300×12=3,600)高7,900元。

微调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支付比例

参照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调整情况,将其他医疗机构一类门特支付比例由65%提高至70%,避免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低于普通门诊待遇。

明确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

起草说明提出,落实《省待遇清单》有关要求,将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相关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范围;按照《省待遇清单》关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依据各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倍数核定的要求,明确广州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上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相关倍数来核定。

明确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新制定的政府规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明确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架构。本《通知》进一步明确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为原有政策(市政府123号令)中所规定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两项,确保政策的延续性。

不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也能报销

根据省待遇清单“不符合转诊规定直接到市外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以上”有关要求,将广州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异地就医原不予支付的政策调整为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生育保险待遇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落实《省生育保险规定》,明确符合国家、省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申请报销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不能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时,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按规定异地就医时的待遇政策,只将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现行结算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的60%。

11月18日前可提意见

《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1月4日至11月18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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