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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事关育儿假、三孩、公积金优惠……公开征求意见中
发布时间:2022/05/04 财经 浏览:333
日前,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依照立法程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查阅发现,该规定拟新增与三孩生育相关条款,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望享优惠;还拟明确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的适用对象和期限,并拟纳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内容。
拟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据悉,《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的,可依法享受优生优育服务、优生健康服务。开展生育登记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和便民服务相结合,现场办理和网上办理相结合,以网上办理为主。
此外拟规定,一方或双方为广州市户籍或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市申办或签注)的登记结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婚前和孕前免费医学检查、生殖保健咨询、跟踪随访等优生健康服务。
根据《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保障孕产期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拟新增三孩生育相关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第二十条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配租公租房时,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家庭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家庭,可贷款额度适当调整提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适当减免。”
根据《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租房配租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办法、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减免细则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还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拟规定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对象和期限
《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对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的适用对象和天数进行明确。
《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记者了解到,根据现行的《广东省实施办法》,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多胞胎的情况可相应增加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去年年中就已发布实施,同样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产假和奖励假两者相加,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的生育假期为178天。
《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有望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限不因子女数量增加而叠加,休假方式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同时,《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拟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在独生子女护理假方面,《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其中一方年满60周岁,其子女每可以享受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普通护理假与住院护理假不可叠加。
拟纳入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内容
《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优生优育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提升母婴预防接种和疾病防控服务质量,为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提供保障,进一步稳定和控制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
《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服务,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鼓励幼儿园适当延长在园时长。同时,也纳入了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内容,拟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出生情况,规划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在幼儿园规划与建设时统筹规划托班学位建设。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鼓励和支持培养托育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相关专业。
根据《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经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征集意见期为4月29日至5月28日
征集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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