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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继续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

发布时间:2021/08/03 汽车 浏览:141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布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修订稿)》(下称《通告》)再次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拟继续对国I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III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即原黄标车,不包括国I汽油车和国III柴油车)限行。

不再按照环保标志划分机动车辆

2008年12月,广州发布《关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穗环〔2008〕286号)并多次修订,逐步限制高污染汽车(俗称“黄标车”)在广州通行。2019年3月1日起,广州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不再按照环保标志划分机动车辆,故按现有法规政策要求对限行通告再次进行修订。

最新《通告》中透露,市生态环境局对原高污染汽车限行通告(穗环规字〔2020〕2号)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修订稿)》,删除机动车环保标志有关表述(注:限制通行的车辆类型及区域保持不变),继续对国I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III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即原黄标车,不包括国I汽油车和国III柴油车)限行。

《通告》还明确,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道路,且不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其他道路的过境车辆,不受限行限制:G4W2许广高速公路(原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北段)、G1501广州绕城高速公路(原西二环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东二环高速公路)、G4京港澳高速公路(原京珠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火村以东段)、G4W广澳高速公路(原东二环高速公路、广珠北线、广珠东线)、G35济广高速公路(原广惠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公路(原广深高速公路火村以东段)、G9411莞佛高速公路(原虎门高速公路)、S105南沙港快速路(原南沙港快速路细沥立交以南段)、S302鱼黄支线(原南沙港快速路鱼黄支线)。

据悉,该《通告》在今年3月已经公开征求过意见,其间共收到反馈意见398条。其中,有54条意见明确提出反对国Ⅰ、Ⅱ汽油车限行,对此,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解释,本次修订是对原限行政策的正常延续,仅按《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现有法规政策要求,优化调整原“黄标车”表述,限行车辆范围与此前一致,并不含国Ⅰ、Ⅱ汽油车和国Ⅲ柴油车。故在最新《通告》中的表述修正为:全天24小时禁止国I以下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国III以下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以下不包含本数)。增加“以下不包含本数”的表述,进一步明确限行的范围。

此外,今年3月征求意见时还有人提出建议,车况良好、排放水平低的车,年审合格即可继续使用。对此,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表示不能采纳该意见,广州市2009年1月实施限行“黄标车”政策时已提前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关于实施高排放车限行措施有关问题的说明》公布污染情况数据,据当时测算,一辆“国0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约为国Ⅰ汽车的5倍、国Ⅱ汽车的7倍、国Ⅲ汽车的14倍。生态环境部《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2015年公布,全国“黄标车”保有量仅占汽车保有量的6.8%,但其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分别占汽车排放总量的45.4%、49.1%、47.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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