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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与车辆管理,广州征求公众意见

发布时间:2023/02/13 新闻 浏览:108

2月10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征求《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车辆管理的通知》意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对特定情况下巡游出租车的营运时间进行规定,其中提到仅配备1名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的车辆,每天营运时间(使用税控计价器时间)不得超过14个小时。

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巡游车企业应当严格落实,每月组织培训教育不少于2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3月11日。市民可通过信函(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338号309室,邮编:510405)或电子邮件(xinfangchuli@gz.gov.cn)进行意见反馈。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严禁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不具有从业资格、未经注册的驾驶员营运。对仅配备1名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的车辆,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监管,每天营运时间(使用税控计价器时间)不得超过14个小时,营运时间(使用税控计价器时间)之外应当对车辆计价器实施锁定处理。对未配备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驾驶员的车辆,各企业应当将该车辆临时报停,待配备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后,再申请恢复营运。

在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各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月组织对驾驶员法律法规、反恐安保、治安防范、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培训教育不少于2次,在集中组织的培训教育中未出勤的驾驶员,各企业应当在该月内完成补训工作,做好考勤登记并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在服务投诉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各企业应当配合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服务投诉的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带领驾驶员协助调查;服务投诉被认定为有责的,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和整改。

对于出租车车辆管理,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相应要求。各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车容车貌、车质车况监管和出租车监控调度终端监管,按规定开展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测,建立车辆安全技术档案,车辆每月回场检次数不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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