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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修改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与上位法保持衔接

发布时间:2022/12/08 新闻 浏览:150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进行修改,旨在落实上位法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保持衔接。6日,市住建局发布了《办法》修改的《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明晰合同订立是民事关系

市住建局表示,《办法》施行以来,对加强全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与上位法保持衔接,维护法制统一,拟对《办法》予以修改。

《意见稿》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未办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以该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市人民政府对企业间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意见稿》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房屋出售人委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取得房源信息编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明示该房源信息编码。”

市住建局介绍,上述修改是落实上位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晰合同订立是民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九条对合同订立形式作了相关规定,因此,征求意见稿对《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相关内容作了相应删除,不再对合同订立作出规定,以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

《意见稿》将第十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以及商业网站、移动设备应用程序等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在房屋交易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住建局表示,为了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意见稿》对《办法》第十条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在房屋交易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

此外,《意见稿》将第四十四条第五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建筑区划,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为基础,结合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市住建局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地方管理实际,细化、落实上位法的规定,《意见稿》对《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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